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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08-29    文件号: 冀财税[2012]5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2.8.29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2012年7月13日     财法[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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