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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相关政策解答及部分应税服务范围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3-09-0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3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营改增税收政策问题,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经省局营改增办公室研究决定,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暂按通知规定执行。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

    附件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附件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附件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附件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

    一、政策口径

    ()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职工上下班通勤车、包车服务,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单纯提供代驾服务、运钞车运钞服务、汽车装潢服务、汽车清障、牵引、施救等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试点实施前纳税人从事快递业务,暂按以下方式处理:凡在试点实施前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凡在试点实施前按照“交通运输业”或“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的,纳入试点范围,如纳税人用自有车辆从事快递业的,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委托其他公司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在旅游景点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电车、水上观光的游览船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1、纳税人提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信息技术服务

    1、金融机构提供的清算和结算业务,国际、国内银行卡(如银联、VISA等)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服务,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出售电信流量业务、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3、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属于财税[2003]16号中所称增值电信业务范围的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四)文化创意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服务、城市规划和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净化工程设计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在电视节目、电视剧、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冠名费,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按“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征收增值税。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单位转让播映权业务,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征收增值税。

    4、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不征增值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征收增值税。

   (五)物流辅助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码头拖轮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征收增值税。

车辆通行费、过闸费,不征收增值税。

    2、港口、码头、市场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除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之外的车辆停放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的搬家业务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服务中包括商检代理服务的,一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代理报关服务” 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从事商检代理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纳税人提供的汽车租赁、出租塔吊、花卉租赁、影像制品和图书出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2、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征收增值税。

   (七)鉴证咨询服务

    纳税人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国家相关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增值税,未明的其他鉴证、咨询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的汽车年检服务,按“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按“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税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按鉴证咨询――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并利用调查结论向委托方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的,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高速公路收费、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信用评估、车辆上牌、植物养护、公证处的公证业务、翻译、健康咨询、医疗咨询等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其他

    纳税人提供代购代销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招标代理、保险代理、经营移动业务代理、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物业管理、担保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除总局规定不得代开发票规定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支付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三、对出租车管理公司收取挂靠出租车的管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管理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出租车管理公司向所有权为个人(《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出租车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公路客运站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对公路客运站取得的全部应税服务收入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备注:是指按代售客运车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总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

    五、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是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六、货运公司租入汽车能否抵扣租赁汽车发生的租赁费用?

货运公司租入汽车从事运输,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取得发生租赁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七、纳税人无营业执照而直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是否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只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但不得为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及其它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纳税人,在20138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但应税服务在81日后完成的,是否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九、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在本单位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车辆,其取得加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如果挂靠人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被挂靠单位,挂靠人全部收支业务纳入被挂靠单位统一核算,且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取得加油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试点纳税人原在地税采用合并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试点实施之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还需经批准才可以采取由总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试点纳税人未经财政、地税机关批准采取由总机构合并缴纳营业税的方式,试点实施之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由财政、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采取由总机构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在8月申报期,试点纳税人可以暂时延续其总机构合并纳税的方式。纳税人应于930日前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一、如何确定公路客运站取得的全部应税服务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相关政策解答及部分应税服务范围的通知》附件二中第四条关于“对公路客运站取得的全部应税服务收入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全部应税服务收入”是指按代售客运车票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总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

    如客运企业在提供场站服务的同时又提供客运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的销售额,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对高等院校提供部分现代服务,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置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免征文化建设事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文化建设事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一、关于货物运输一般纳税人发生分运业务,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分运业务是指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以下称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后,在实际履行合同中,由于自由车辆运力不足,将部分运输业务委托其他运输纳税人(以下称分运人)代为运输的行为。承运人发生分运业务后,可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按运费全额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运人发生分运业务向分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2、承运人与分运人签订分运合同;
3、运输费用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承运人与分运人之间均通过银行统一结算。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分运业务,能否全额贷款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分运业务后,除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分运人向其开具(或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方可按照运费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货运代理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有自有车辆且具备营运资质的货物代理企业,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自有运力不足实行分运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没有自有车辆的只从事代理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资质证明。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纳税人发生运输业务,符合代开条件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既从事货物运输又兼有货物销售行为的单位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又兼有销售货物的属于混业行为,应分别核算运输应税服务销售额和销售货物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其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中列明的“其中技术交易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一、关于收派服务销售额及同城范围确定问题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发生在同城内的上述服务,属于收派服务范围。
纳税人不在同城范围内从事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的,如其既提供收派服务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准确划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同城内提供上述收派服务的,不再区分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就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城范围原则上按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划范围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及承租方发票开具问题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如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零”,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零”。承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是否确认应税销售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四、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取得银行利息结算凭证是否作为扣除价款有效凭证问题
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取得银行利息结算凭证,可以作为扣除价款的有效凭证。
五、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取得的经济咨询收入征税问题
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财务顾问等经济咨询收入,按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准确划分租赁收入和经济咨询收入的销售额,不能准确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广电公司在提供有线电视收视服务费的同时提供机顶盒业务如何征税问题
广电公司在提供有限电视收视服务费的同时提供机顶盒业务,如果机顶盒属于广电公司出租给用户使用的,不征税增值税;如对机顶盒收取销售价款的,按应税货物征税增值税。
七、关于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时限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申请进项税额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八、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代理企业开具的税率为6%的海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代理企业开具的税率为6%的海运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关于纳税人间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否适用免税规定问题
纳税人间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暂免增值税。
十、关于间接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从事上述业务的代理服务,即简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属于免征收增值税范围。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本条内容应该已作废。)
十一、关于未取得营运证的运输车辆,在矿区内从事倒运矿石的行为,代开装卸搬运服务费问题。
如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对其在矿区从事装卸搬运服务行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北老桥注:这个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各司其职。税务就管收税,与其是否非法营运无关)
十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支付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销售免税货物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应准确划分购进免税货物和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划分不清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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