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3年7月19日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向投资者个人借款,其应付利息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个人通过企业将利息由往来会计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视同投资者个人实际取得利息后又投资的行为,对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