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3年7月19日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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