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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12-28    文件号: 冀财税[2012]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2.12.28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一、 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三)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受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 非营利组织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盈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附件:2012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 河北省绿色食品协会

2. 河北省消防协会

3. 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

4.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

5. 河北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6.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会

7. 河北省农机生产与流通企业协会

8. 河北省教育学会

9. 河北省老年医学会

10. 河北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

11. 河北省输血协会

12. 河北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研究会

13. 河北省书法文化研究会

14. 河北省海外华侨华人工商促进会

15. 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

16. 河北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协会

17.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会计协会

18. 石家庄白求恩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19. 河北省人民防空协会

20. 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

21. 河北省检验医学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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