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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02-08    文件号: 冀财税[2012]1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2.2.8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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