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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2-01-18    文件号: 冀财税[201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2.1.18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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