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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本文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提出废止)
颁布日期:2012-08-19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12]1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2.8.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适用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项目填写不齐全的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如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2012年1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货运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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