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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06-13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14]4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4年6月13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将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具体措施来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宣传重点应放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计算方法及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规则上,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式调整前后的区别,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由事先备案改为自行享受后,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二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三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总局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或减半征税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了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省地税局将于近日对软件进行修改,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优惠管理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优惠管理。一是加强预缴申报监控,对于预缴环节可享受而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告知其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申报规则,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及时享受到优惠。二是在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期结束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申报享受优惠。三是准确掌握情况,做好统计分析。省地税局将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四是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纳入绩效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省地税局将于近期对各地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在系统绩效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辅导,及时关注纳税人申报情况。确保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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