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21年2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对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现就公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电话:0313—2050170,截止日期2021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改) 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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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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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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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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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按企业购销金额的6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20;各县(管理区)按按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按企业销售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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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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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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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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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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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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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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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费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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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租赁合同 
             |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100 
             | 
        
        
            |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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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费收入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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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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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金额的100 
             | 
        
        
            | 
             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 
        
    
 
本公告自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