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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0-09-09    文件号: 冀财税[2020]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 2020年8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国家税务总局雄安新区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方案(见附件1),已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现将具体政策通知如下,请各级财税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额标准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计征方式
  《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减征免征政策
  (一)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做好共生矿、伴生矿等有关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附件: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能源矿产
原矿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税率4.5%
2021年9月1日起,税率6%
选矿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税率3%
2021年9月1日起,税率4%
煤成(层)气
原矿
1%
油页岩
原矿
4%
选矿
3%
地热
原矿
一般行业,2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30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原矿品位20%(含)以下的,税率9%
原矿品位20%以上的,税率6%
选矿
4%
锰、铬
原矿
6%
选矿
3%
原矿
3%
选矿
1.5%
原矿
4%
选矿
2%
有色金属
原矿
10%
选矿
7%
铅、锌
原矿
10%
选矿
6%
镍、镁、钴
原矿
10%
选矿
5%
原矿
8%
选矿
4%
铝土矿
原矿
9%
选矿
4.5%
原矿
6%
选矿
3%
原矿
5%
选矿
2.5%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
10%
选矿
5%
原矿
6%
选矿
3%
锂、镓、镉
原矿
4%
选矿
2%
原矿
5%
选矿
2.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6%
选矿
5.5%
石灰岩
原矿
10元/吨
选矿
原矿
7%
选矿
3.5%
石墨
原矿
12%
选矿
9.5%
萤石
原矿
8%
选矿
4%
硫铁矿
原矿
4%
选矿
3%
自然硫
原矿
2%
选矿
1.5%
天然石英砂
原矿
6.5%
选矿
5%
脉石英、水晶、刚玉、天然碱、砷、碘、海泡石粘土
原矿
2%
选矿
1.5%
蓝晶石、长石、菱镁矿、硅藻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
原矿
12%
选矿
9.5%
膨润土、陶瓷土
原矿
8%
选矿
6.5%
硅线石(矽线石)
原矿
5%
选矿
4%
滑石、铁矾土
原矿
10%
选矿
8%
叶蜡石
原矿
3%
选矿
2.5%
硅灰石、方解石、透闪石、红柱石、蓝石棉
原矿
2.5%
选矿
2%
云母、沸石、石榴子石
原矿
7.5%
选矿
6%
透辉石、珍珠岩
原矿
10%
选矿
8%
蛭石、石膏
原矿
8%
选矿
6.5%
重晶石、石棉
原矿
3%
选矿
2.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5元/立方米
选矿
大理岩、石英岩、砂岩、板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正长岩、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
原矿
7%
选矿
5.5%
白云岩
原矿
8%
选矿
2.5%
片麻岩
原矿
8%
选矿
7%
玄武岩、辉绿岩
原矿
8%
选矿
4%
花岗岩
原矿
8%
选矿
3%
安山岩、泥炭
原矿
5%
选矿
4%
闪长岩、黑曜岩、蛇纹岩、麦饭石、橄榄岩、松脂岩、辉长岩、辉石岩
原矿
2%
选矿
1.5%
砂石
原矿
5元/吨
选矿
宝玉石类
宝石
原矿
20%
选矿
16%
玛瑙、黄玉
原矿
5%
选矿
4%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30元/立方米
钠盐
选矿
5%
天然卤水
原矿
4元/立方米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5%
备注:除上述税目外,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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