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水利)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水利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补充政策明确如下:
对于社区市、县级及以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的,分别由供水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入水厂口核定取用水量。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