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6年12月19日
2016年第3号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报送负担,规范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现就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事宜通告如下:
一、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依法报送以下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适用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原规定执行。
二、报送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情况分别按月、季、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送时间应与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报送的时间一致,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以上三类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报送以上三类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人以上三类财务会计报表的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二)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为年报,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三)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三、报送形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直接上门申报等方式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上财务会计报表。
四、相关事项
(一)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税务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六、咨询方式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0317—2169083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沧州市国家税务局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