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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颁布日期:2016-11-17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是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风险防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控、附则七个部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工作指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一节项目信息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发改委、住建、规划等部门取得的房地产项目信息。
 
第七条 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销售进度、楼牌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项目登记管理
 
第九条项目登记
 
(一)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自项目立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备案表》(附表1);
 
2.不动产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将资料留存,建立分户档案。如上述资料尚未完全取得,应对其已取得的资料进行备案,同时,告知纳税人在其他资料取得30日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三)对于20164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纳税人应将项目情况填报《房地产老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于本指引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纳税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变更备案表》(附表3),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销售进度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应在第一笔预缴税款后,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附表6)。
 
第十二条商品房楼牌号管理
 
(一)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取得楼牌号信息后30天内,通过书面资料将所有楼牌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附表5)。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经审核确认归档。
 
纳税人楼牌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项目注销
 
(一)纳税人申请
 
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且缴清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的纳税人,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附表4),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选取代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购买方需开具发票的,应选取代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5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第十九条 20165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第四章申报征收
 
第一节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节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二十八条跨县(市、区)开发房产,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
 
(一)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建立与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企业借款信息的监控。通过核实往来账目,对借款方进行核实,核实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到企业开展纳税辅导工作,掌握企业的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规划、完工情况及预售情况等。
   
(一)对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工程预算等人员进行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查看企业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重点是银行账号、预售证、竣工验收证及交付使用情况等。
 
(三)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后,要与房产部门备案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进行比对,了解整个项目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在核实企业销售进度的同时,应监控承建单位经营情况,结合房地产企业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外管证报验、税款缴纳(预缴)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第三方信息确认纳税人已经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同时,告知纳税人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
 
(五)了解企业的进项取得与工程预算,重点核实设计费、绿化费、咨询费、广告费、主要原等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
 
第三十一条加强企业项目注销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后7日内,对下列内容实地核查。
 
(一)该开发项目销售总体进度是否达到100%
 
(二)销售的房产是否全部开具发票;
 
(三)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核查结束后,对核实结果正常的,同意企业进行项目注销。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日常管理中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见附件1
 
第六章预警监控
 
第三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企业招标信息及预、决算信息、金三系统、进销项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强化分析监控。从行业税负、进项指标、销售收入指标等方面加强预警监控,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核查、评估。
 
(一)行业增值税税负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设为4%,评估期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如与预警值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二)进项指标
 
进项监控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将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通过与企业标书及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进项抵扣是否合理。
 
1.核实企业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耗用,如其实耗超过上述预算所列标准10%(含)以上的,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2.核实企业广告、咨询、鉴证、设计费等进项金额,如其超过预算标准10%(含)以上的,应通过企业及与其提供服务的单位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资料核实其业务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有虚抵问题。
 
3.建筑施工费用。通过核实建筑合同,企业与承建单位资金往来等资料与标书,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绿化等辅助工程进项金额。通过企业标书中所列绿化等辅助工程标准,结合企业预、决算报告,核实其辅助工程金额是否合理。
 
(三)销售收入指标
 
根据企业项目信息资料、第三方信息并结合其申报数据,核实其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1.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未计收入。
 
2.根据相关信息,核实项目涉及的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核实其上述设施是否对外出售但未计收入。
 
3.对比企业同一时期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有无售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项目申报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含电子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20161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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