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4月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精神,现就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97分、2.14分,输配电价同步降低,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二、为合理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生产,提高电网负荷率和设备利用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将南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峰谷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9-12时、17-22时,平段时段8-9时、12-17时、22-24时,低谷时段0-8时,尖峰时段10-12时、21-22时(每年6、7、8月份),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上述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1.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2.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3.河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