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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敦促欠税纳税人及时清缴欠税的通告
颁布日期:2018-12-13    文件号: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颁发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其宗旨是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以上《办法》,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欠税纳税人落实相关惩戒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办法》中规定欠税纳税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二、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的要求,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欠税纳税人落实相关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二)阻止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十六)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与接纳、劝退等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三、请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欠税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及时清缴欠税,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避免因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范围,受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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