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7-03-03    文件号: 石国税函[2017]4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 2017年1月22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17〕4号)转发给你们,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是今年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请各单位提高思想,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贯彻落实。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做好帮助、辅导工作,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为方便各单位宣传,市局整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解答》,随后下发。请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办税服务厅、手机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另外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深化财税改革的红利,让纳税人感受到更多获得感。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71月22日
附件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解答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与旧政策对比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二、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可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五、.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 的比例限制。
     六、.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新政策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七、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八、对多用途对象的费用归集怎样归集?
对此类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九、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 /1-10%.
    
十、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际研发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十一、.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公告》明确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十二、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 计算加计扣除。
十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及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和备案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会计核算,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申报加计扣除时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税收备案管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十四、备案材料和留存材料分别是什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没有申报加计扣除,如何处理?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ICP备05001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