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2.4.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我省“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升、三产抓拓展”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省域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和国税部门工作职责,结合我省产业体系现状,省局研究制定出支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 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国家的产业发展方针,能够良性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生产力布局,在当前我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为目标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导向作用愈发凸显。在现阶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自主创新助力、为产业升级引路、为环境保护护航、为“三农”问题减压,对我省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抓创新、惠民生、促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税部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二、 全面梳理各项税收政策,主力省域经济科学发展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整合,将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促进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倡导节能减排,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支持新兴产业,创建经济发展新增长极;支持企业重组,整合企业资源优势互补;扶持特定行业,调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鼓励“走出去”,拓展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六个大类,把政策导向与引导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省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见附件)。各级国税部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知晓,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 建立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省局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增强税收政策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着力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努力做到应抵尽抵、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不折不扣的足额兑现各项税收政策,使企业切实得到实惠。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省局相关处室将深入开展跟踪调研,了解政策实施效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对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省局还将强化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定期对各级国税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四、 大力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省局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拓展平台功能,完成财务报表采集、互联网缴税、移动办税等功能的开发,切身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优化办税服务,深化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扩大“城乡同办”推行范围和“一窗通办”业务范围,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全面推行“免填单”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推行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企业施行重点服务和直接监管,提供水源分析、纳税评估、风险防控等“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发行内控缺陷与税收风险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对税务风险的自我防空能力,切实提高企业满意度。
各级国税部门要牢固树立“以税收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的理念,在做好日常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稽查,大力整治税收秩序,为省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省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省域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一、 促进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 促进动漫产业自主创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门,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对自主创新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促进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六)促进非居民企业对省内企业进行技术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对非居民企业向省内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二、倡导节能减排,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8.对销售自产下列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二是翻新轮胎。 9.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10.对符合条件的下述企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是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二是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三是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四是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五是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六是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七是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11.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等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12.对符合条件的下述企业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一是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二是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三是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为生物蛋白;四是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五是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铜、铅、汞、锡、铋、镝、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六是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件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七是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八是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性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13.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4.对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5.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鼓励企业进行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16.对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17.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 18.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九)鼓励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19.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0.对企业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21.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2.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供应生产的水泥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3.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鼓励企业进行成品油合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24.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油(气)天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十一)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气体排放增值税优惠政策 25.以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6.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十二)鼓励企业从事节能环保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2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8.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提供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等材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四)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 2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支持新兴产业,创建经济发展新增长极 (十五)支持宣传文化产业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30.2012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电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转为少年儿童出版社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转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文盲图书和盲文期刊等上述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31.2012年12月31日前,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十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3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33.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3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八)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35.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15个年度内,能够分别核算核电企业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的,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十九)促进软件产业自主创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支持软件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3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0.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4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是单缩短,最短可为3年。 44.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5.对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6.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企业重组,整合企业资源优势互补 (二是二)支持企业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4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食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或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三)支持企业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 48.符合规定的企业特殊重组业务,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9.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扶持特定行业,调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十四)扶持小微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50.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十五)扶持农业及配套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51.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硝酸铵以为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52.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53.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54.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55.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56.从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57.2015年12月31日前,对外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扶持居民供热采暖增值税优惠政策 58.2015年12月31日前,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扶持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59.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十八)扶持小微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0.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含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扶持农业及相关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扶持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63.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延续部分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4.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十二)扶持弱势人群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6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薪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十三)扶持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优惠政策。对从事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走出去”,拓展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三十四)鼓励企业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68.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69.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70.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三十五)鼓励利用国际金融贷款优惠政策 71.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