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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票网上申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颁布日期:2022-08-2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WnL税务信息网

 
 
 
发文日期:2022年8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精细服务质量,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票网上申领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9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37719578@qq.com
 
  二、邮递信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发票网上申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编:050011。
 
  三、电话传真:0311-8862531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票网上申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精细服务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办理发票网上申请领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网上申领是指纳税人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的业务。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指导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市税务机关负责各自征管区域内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统筹调配和对下业务指导等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各自征管区域内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受理、办理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已完成实名采集和验证;
 
  (二)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三)纳税人有有效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四)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折叠票、卷式发票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或电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已领取并发行金税盘、税控盘或领取税务UKEY;
 
  (五)纳税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及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的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折叠票、卷式发票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或电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票等。
 
  第七条 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时可以选择纸质发票邮寄领取、纸质发票办税服务厅自行领取和电子发票网上领取等方式。选择纸质发票邮寄领取的,需补充填写收件信息。
 
  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时应当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领用模块准确填写申领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 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的数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领取
 
  第九条 纳税人选择纸质发票邮寄领取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付邮寄部门寄出。因不可抗力、邮件丢失、邮件毁损、超期未投递等原因导致邮件未能妥投的,待税务部门与邮寄部门核实后,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第十条 选择纸质发票办税服务厅自行领取的,应于申领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领取。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收到纸质发票时,应当场核对与发票领用单内容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后,应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下载相关发票信息。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发票邮寄订单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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