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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05-09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11]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加入收藏夹

 hDC税务信息网

 
 
        发文日期:2011-05-0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的部门联动税收征管机制,强化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不仅能够有效增加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保护土地资源。各级地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传递机制
 
  对于批次审批占用耕地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季向同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文件、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转用耕地面积、项目用途等。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也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同级地税机关,内容包括占地单位占用土地批准文件、宗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权属变更情况、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涉税信息。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起常态化的信息传递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信息化管理新途径,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
 
  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的,地税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加强土地管理。
 
  三、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先税后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有关法规,切实履行好协税护税义务。凡是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手续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取得完税凭证或减免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许可证手续的,除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纳税人出具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及减免税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证件时要留档备查。
 
  四、加强税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协作,本着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及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原则,细化工作流程。对国土部门提供的纳税资料,地税机关要建立完备的两税征缴台账,并将实际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堵塞税收漏洞。对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的相关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只能用于税收管理工作,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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