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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0-11-13    文件号: 冀科高函[2020]10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1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三、申报流程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提交省科技厅审核激活。账户激活后,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一份)报送至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地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科技厅行文推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可在资格到期所在年度提请复审,复审与认定流程相同。
  四、有关事项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宋春红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王童玲
  联系电话:0311-85898169 66507552
  通讯邮箱:hbsdwkj@163.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省科技大厦637房间 
  附件: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8年8月20日     冀科高[2012]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科高〔2018〕1号)废止。
  附件: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及《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2、协调、解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重要问题;
  3、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
  4、复核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省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联合评审,处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等。
  第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技术先进型服务(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河北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条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登陆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4)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情况
  (6)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2、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
  5、企业花名册及前5位高管简历;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填报申请材料。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将打印的申请表及各项佐证材料按要求报所在市(国家级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由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行文推荐到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按照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四)公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五)颁发证书。通过科技部备案的,由省认定工作小组公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并颁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5月份之前开展一批认定评审,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上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自证书颁发上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持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可在资格到期所在年度提请复审。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与认定流程相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等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对企业变更的事项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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