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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3-07-04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13]6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3.7.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省地税局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是《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补充完善,工作中,要注意3号公告和本《意见》的衔接,完整解读、准确理解。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落实《意见》中有何问题和意见,由市级地税机关汇总后上报省局。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今年向省地税局报送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资料采取分批报送形式:

75日前报送单位:张家口市地税局、保定市地税局、邢台市地税局、定州市地税局。

715日前报送单位:秦皇岛市地税局、廊坊市地税局、衡水市地税局、邯郸市地税局。

725日前报送单位:石家庄市地税局、承德市地税局、唐山市地税局、沧州市地税局、辛集市地税局。

特定区域和扩权县地方税务局按所在设区市地税局的时限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资料。

三、省局今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工作采取委托实施,分级审核,终身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审核工作。要加强对申请减免税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数据准确性及附报资料有效性等方面的核查,核查中如发现企业不符合减免条件,应及时向省局报告,提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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