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09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基层税务管理人员执行和操作,市局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整理了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须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二、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一)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类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技术转让所得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同时符合下述相关条件。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1)营业执照
(2)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
(3)其他有关资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注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创业投资项目简要说明,包括被投资企业情况、投资额、投资时间、持有时间等。
(四)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1、购置专用设备情况说明,所购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相
关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等;
2、购买设备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3、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五)加速折旧或摊销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营业执照;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测报告,审核产品是否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
准;
4、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单独核算的证明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其他需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类
1、持有国债利息收入,需报送有关购买单据或交割单。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需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2)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3)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表;
(5)股票买卖交割单;
(6)其他有关资料。
3、非营利组织收入,需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复印件);
4、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需报送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证券投资基金类,需报送证券交易交割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小型微利企业
1、营业执照
2、资产负债表
3、职工人数的说明
4、关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明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加计扣除类
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提供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2、残疾人及其他鼓励人员加计扣除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