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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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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2-10 09:45:00
信息简介: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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