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00-05-29 11:28:00
信息简介: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省 (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复函》(国办函[2000] 37号)予以转发,请各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