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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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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1-04-15 00:00:00
信息简介: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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