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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部工资司《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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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1-11-14 00:00:00
信息简介: 铁道部劳资司: 对构成劳动教养处罚的犯罪分子,原则上都应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送回原单位进行劳教的,其在教养期间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公发[197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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