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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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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992-12-11 00:00:00
信息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  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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