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01-11-22 00:00:00
信息简介: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第三十四条的请示》(湘环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