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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减免增值税的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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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4-19 00:00:00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炉底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渣为原料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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