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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或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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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4-04 08:56:00
信息简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要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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