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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投资者投资证券基金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股票价差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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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5-23 10:22:00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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