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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前年度未作税前扣除 追补扣除期限不得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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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1-07 14:26:00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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