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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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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20 07:43:56
信息简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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