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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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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4-08-27 09:05:00
信息简介: 1.9 出租学生公寓   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 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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