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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醒:营改增节点收租金不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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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13 08:13:27
信息简介:   案例: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与承租方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向承租方收取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252万元。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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