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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申报事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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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5-15 10:50:02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营改增”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作了调整。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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