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04-02-05 10:11:00
信息简介: (1)对演出团体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