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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法实施后如何掌握2007年和2008年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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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1-23 10:13:00
信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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