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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拍得土地约定建公租房无偿移交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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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6 08:55:09
信息简介: 房地产企业通过竞拍得土地,合同中约定建公租房并通过产权转移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局。请问1、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可适用免征?2、土地增值税:发生了产权转移,是否也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是否可以视同取得土地的成本增加?3、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还是按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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