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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保业务公估费开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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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26 14:21:42
信息简介: 您好,请问根据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之五“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按保险产品的转卖、转销处理,分别计算收入与支出。”如果我司为主承方,在收取客户保费后可向其他共保方开具共保业务的发票。但如果有出险的情况,并且请了第三方的公估公司定损,公估公司给我司开具的全额的发票,我司是否可向其他共保主体开具公估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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