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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挂靠或借用资质涉税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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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16 13:47:10
信息简介: 例如:1、自然人A借用B公司资质与C公司签订采购业务合同,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受票方为B公司,货物发给自然人A,货款由A打款给C公司,此种做法C公司有虚开发票的风险吗?;2、自然人A与B公司签订挂靠协议,B公司从中收取挂靠手续费,A以B的名义与C签订采购合同,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受票方为B,货物发给A,A打款给B,B再打款给C,B从中收取挂靠手续费,此种做法C公司有虚开发票风险?或以借用资质进行的交易C公司怎么操作才会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呢:请列出法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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