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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租赁业务自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一年服务期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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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1-21 08:47:47
信息简介: 咨询对于提供租赁服务的业务,如自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一年服务期,合同中约定2020年5月开票并付款,账面列收是按月,计税是在2020年5月一次性计税,还是在2019年12月计5-12月的税,次年5月再计1-5月税呢?还是按月计税呢? 对于第一种预收款模式的,可以先计对应的销项税,后期要挤兑收入、票、税的问题;对于合同约定后期开票、后期收款的,以收款时间计税符合税法规定吗?不按月计税有延迟计税的嫌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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