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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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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14 13:53:49
信息简介: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请问十年的经营期是从企业成立日期算起,还是从取得收入日期算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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