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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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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4-04 13:57:40
信息简介: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有一处商住楼,商住楼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部分已售完,商铺部分用于经营出租。已出租的商铺,客户要求必须有免租期,相关房产税如何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是我公司该项目尚未结算,房产原值尚未确定,如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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