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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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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27 15:54:14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八。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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