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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管产品支付利息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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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30 13:36:49
信息简介: 财税2017年56号文: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句话是不是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收取利息不开票就可以?但支付利息方没有取得发票,只凭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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