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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税[2015]65号)的对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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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22 07:29:20
信息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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