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如何理解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如何理解
查看权限: 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16-05-26 08:06:50
信息简介: 请教个营改增问题。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条如何理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都不能抵税吗?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