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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贸企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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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4-04 10:57:13
信息简介: 专家您好:集团公司欲在异地成立一家商贸公司,这家商贸公司负责某些固定客户的销售业务,但是针对这家商贸公司来说,特征是“三头在外”,即采购的商品没在商贸公司注册地(集团生产基地生产);销售客户大部分没在商贸公司注册地,商贸公司也没有在注册地建设仓库;公司法人、经理等管理理人由集团公司兼任,也没有常驻商贸公司注册地。业务基本流程是集团生产企业销售给商贸公司,商贸公司再销售给某些客户。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有无涉税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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